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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李某等六人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作者:理光律师来源:www.sclgls.com时间:2018.07.102486次浏览

案件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情概要】   

李某等六人起诉饮食店,请求确认泸州市江阳区某某路112号房屋(以下简称112号房屋)归李某等六人所有。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阳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等六人起诉。李某等六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提起上诉,泸州中院裁定指令江阳法院审理此案。江阳法院判决112号房屋二层、三层归李某等六人所有。饮食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中院提起上诉,泸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经过近二年的诉讼,李某等六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向王俊律师赠送了锦旗,锦旗上书“才高战邪恶,德美尽全心”。

代理过程】  

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王俊律师为李某等六人提供法律援助,承办此案。王俊律师认真听取了李某等六人介绍的情况,实地查看了讼争房屋状况,分析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研究了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代理当事人向江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江阳法院审理后以诉争房屋属1958年公私合营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王俊律师认为一审裁定有误,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最终泸州中院裁定指令江阳法院审理此案。

在江阳法院再次审理过程中,王俊律师代理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112号房屋归李某等六人所有。饮食店以该单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李某等六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抗辩。王俊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全面驳斥了饮食店的理由抗辩,最终得到了二级法院的支持。

案件分析】  

一、关于管辖的问题

本案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李某等六人请求确权的是投资入股以外的中平远路112号底层巷道、二层、三层房屋的所有权,这些房屋不涉及公私合营,不是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法院应当受理。

二、关于112号房屋归属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性证据《泸州市某某合作商店清点家具一览表》,是当时某某氏投资入股的原始证据,由某某氏和合作商店的代表人盖章确认,直接证明了某某氏投资入股了哪些财产。该表在“品名”一栏下的“房子”为“乙间”,明确了投资入股的房屋数量为一间,排除了底层通道、二层、三层的房屋。底层通道、二层、三层的房屋没有投资入股,仍属于某某氏所有,某某氏去世后由李某等六人法定继承,归李某等六人所有。